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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细分“散户”

2016/09/19 09:25
导语: 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投资者细化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日表示,日前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将投资者细化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并据此明确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

去年股灾暴露出分级基金等部分产品的适当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部分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

证监会吸取教训,反复要求券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严格把关,把了解客户放在首位。

基于此,《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其中,除传统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属于专业投资者外。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被纳入专业投资者范畴。

而对于纳入专业投资者的自然人,则需满足以下条件: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等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办法》同时允许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并表示,经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且应当制定分类内部管理制度。

而继续细化的投资者分类,《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办法》同时还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其中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并参照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预期收益和损失情况、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等因素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以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

据悉,未来将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

除此以外,《办法》还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邓舸也在发布会上指出,中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为重要。

为此,《办法》还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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